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簡抗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21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7月11日108年度簡字第6號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雖抗告人前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駁回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108年10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