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號再審原告 李景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109年度小上字第5號、109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本件應徵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李珮妤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