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親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0號聲請人 黎氏錦源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 陳永春 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陳永春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㈢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
㈣請 陳明 特別代理人選 陳澤宇周智媛 與未成年人 陳俊明
陳俊男 之關係為何及其等適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並請提出陳澤宇、周智媛簽章願意擔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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