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金訴字第3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敬暐律師
鄭智元律師 徐景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通知被告到庭,業經被告當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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