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41號
原告乙○○
丙○○丁○○己○○○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普建設有限公司、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每人主張損害賠償額均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各自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