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1號原告甲○○被告丙○○即原名 溫志
乙○○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 律師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柑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