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各壹臺、鍵盤、滑鼠各壹個、電腦連接線壹綑,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佐證之「網頁列印資料20張」,應更正為「網頁列印資料19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730號被告甲○○女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公然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7年2月間之某日起,接續在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巷○號5樓之住處內,經營名為「緯來運動網」(網址為http://666vl.net)之簽賭網站,由甲○○覓得不特定之賭客後,開放該網站帳號及密碼給賭客,並以美國職業棒球、籃球、足球、冰上曲棍球、日本職業棒球、韓國職業棒球、臺灣職業棒球等職業運動為賭博之對象,下注方式為賭客就比賽之隊伍下注輸贏或讓分(即賭贏的隊伍要贏輸的隊伍多少分才算贏),賠率係1比0.95,即賭客下注新臺幣(下同)1萬元,若簽中即可贏得9500元,若未簽中則賭金由甲○○取得,並於每週一與賭客結算輸贏金額。甲○○即以此方式,經營上開運動賭博網站招攬賭客下注對賭。嗣經警於98年1月19日17時3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甲○○之前開住處搜索,因而查獲上情,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使用之電腦螢幕、主機各1臺、鍵盤、滑鼠各1個及連接線1綑等物品。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監聽譯文1份、網頁列印資料20張附卷及電腦螢幕、主機各1臺、鍵盤、滑鼠各1個及連接線1綑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連日接受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犯意而接續進行之接續行為;再被告於前開接續行為中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1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扣案之電腦螢幕、主機各1臺、鍵盤、滑鼠各1個及連接線1綑等物品,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周香谷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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