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4號債權人 劉哲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仕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自民國99年7月28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