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13號自訴人辛○○即 盧憶萱 )被告甲○○
丙○○戊○○丁○○壬○○庚○○乙○○己○○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1日裁定命自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94年4月30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台南縣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法院文書簽收登記各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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