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丁○○
戊○○○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壹萬零伍佰玖拾壹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四八五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五號拆屋還地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4年度執字第14853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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