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屆滿日四月二十三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簡鳳儀┌──────────────────────────────────────────────────┐│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帛漢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2│帛漢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D0000000─三││壹│壹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