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書、送達回證(94年8月23日庭期)等供送達用書類之泰國文譯文。
二、提出被告有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及兩造有何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人證及物證。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