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之行為,業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一字第八七號判決免刑確定,惟仍有違禁物甲基安非他命重零點壹公克扣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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