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