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抗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5號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義信林佳威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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