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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