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萬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景美 右原告與被告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元,折合銀元玖萬貳仟玖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貳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零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