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甲○○後,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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