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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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水霖(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肆伍貳公克、取樣零點零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452公克、取樣0.0100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0年
4月19日死亡,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20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據本院審閱該偵查案件全部卷宗核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被告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毒品1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452公克、取樣
0.0100公克),有該中心109年12月3日慈大藥字第109120
361號函附件鑑定書在卷可稽,另裝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乃含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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