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善馨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92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9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善馨前因偽造貨幣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據。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鈔1張(號碼:GE048612EA),經中央印製廠認定係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影本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1,00
0元紙鈔1張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20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善馨於99年間所涉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100年1月31日以99年度偵字第9723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0年2月17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8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1千元1張(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9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9年度聲沒字第92號卷第3頁),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係屬偽造之新臺幣1千元紙鈔等節,有中央印製廠100年1月10日中印發字第1000000057號函及其附件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9723號卷第24至2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依刑法第
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20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蘇鈺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