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14號原告 許學專 被告 吳玉女 上訴人與吳玉女間因99年度婚字第614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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