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胡○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昌、胡○榮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048元【計算式:遺產總價額6,006,145元×上訴人應繼分比例1/3=2,002,0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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