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79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易字第3792號),判決如下:
主文李文生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李文生係 李陳玉娥 之子」,應補充為「李文生曾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4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係李陳玉娥之子」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