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1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154號原告吉輝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
送達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300535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是提起撤銷訴訟應經合法訴願程序。又起訴不合法定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0年11、12月間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7,563,175元,營業稅額378,159元,漏未申報銷售額及稅額,經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核定補徵營業稅378,159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罰鍰計1,890,7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申經被告92年8月19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20026789號復查決定予以駁回。原告代表人甲○○雖於93年8月31日提出訴願書,惟訴願書之末尾簽名處列載「陳情人:甲○○」並簽名、蓋章於其上,此有上開訴願書附訴願卷可稽,顯見本件係由原告代表人甲○○以個人名義對原處分提起訴願(原告申請復查時,復查申請書係載:「申請人;吉輝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甲○○,見原處分卷所附復查申請書)。按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個別之權利義務主體,為法人代表人之負責人受處分者,原則上法人不得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而提起撤銷訴訟(改制前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2390號及86年判字第3329號判決參照),反之亦然,即法人受處分者,法人之負責人亦不得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而提起撤銷訴訟。基於同一理由,法人受處分者,法人之負責人非利害關係人,不得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而提起訴願。是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本件受處分者(即原處分相對人)為原告,提起訴願者為其代表人甲○○,訴願機關以原告代表人甲○○並非原處分之處罰對象,並未受委任,亦非利害關係人,依訴願法第77條第3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其非適格之當事人,且此事項無從命補正(原告主張應命補正云云,並不足採),而對此訴願為不予受理之決定,並無不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屬於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逕提起撤銷原處分之本件訴訟,依照首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退步言之,本件縱認係由原告提起訴願,惟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越此30日之法定期間而提起訴願,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第7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同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86號判決,另參照同院88台上字第1752號判決)。在行政程序中,公寓大廈管理員為其住戶接收郵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
1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將文書交與其人,亦生送達效果。本件復查決定書即被告92年8月19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20026789號處分書,係於92年9月8日送達於原告住所,由其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收受,有掛號郵件回執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已生是日送達之效果。因原告設址臺北市,加計在途期間3日,計其30日之提起訴願期間,應自92年9月9日起算30日至同年10月11日,因該日為星期六,故至同年10月13日訴願期間始屆至。本件訴願書所載日期為93年8月31日,是訴願提起之日期最早亦是該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訴願自為法所不許,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金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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