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8日至19日│98年9月15日至98年10月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4337號│98年度偵字第249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48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48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3日│99年9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48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4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2月10日│99年9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78號│99年度執字第12016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