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0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列日期涉犯過失傷害、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及肇事逃逸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台│││台│││││││││台灣高雄│灣│││灣││││││過│││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第2條│││失│有期徒刑伍│95年10│檢察署96│雄│交簡字│96年3│雄│交簡字│96年5│第1項│有期徒刑貳月││傷│月│月19日│年度偵字│地│第484│月29日│地│第484│月7日│第3款│又拾伍日││害│││第2069號│方│號││方│號│││││││││法│││法││││││││││院│││院│││││├─┼─────┼───┼────┼─┼───┼───┼─┼───┼───┼───┼──────┤│││││台│││台│││││││││台灣高雄│灣│││灣││││││肇│││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第2條│││事│有期徒刑捌│95年10│檢察署95│雄│交易字│96年5│雄│交易字│96年6│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逃│月│月19日│年度偵字│地│第315│月25日│地│第315│月25日│第3款│││逸│││第28415│方│號││方│號││││││││號│法│││法││││││││││院│││院│││││├─┼─────┼───┼────┼─┼───┼───┼─┼───┼───┼───┼──────┤│服│││││││││││││用││││台│││台││││││酒│││台灣高雄│灣│││灣││││││類│││地方法院│高│96年度││高│96年度││第2條│││不│有期徒刑叁│95年10│檢察署95│雄│交易字│96年5│雄│交易字│96年6│第1項│有期徒刑壹月││能│月│月19日│年度偵字│地│第315│月25日│地│第315│月25日│第3款│又拾伍日││安│││第28415│方│號││方│號│││││全│││號│法│││法││││││駕││││院│││院││││││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