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詹桂英
詹增明 詹增春 詹增郎 田翠芝 詹士進 詹葳葳 被告 曾秀琴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15,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