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3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頌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頌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率爾出言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暨其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程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賴瑩芳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202號
被 告 彭頌立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頌立與陳○英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吵,竟心生不滿,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晚間8時許,在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千禧園汽車旅館內,向陳○英恫稱:「25萬要了一個人的命,妳去報警也沒關係,單子我拿給妳看,25萬!處理掉一個人,手腳都斷了,重傷!」「我真的要出手,要一條人命拉,我給25萬」「我讓妳全家陪我死!」等語,致陳○英心生畏懼。嗣經陳○英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一)
被告彭頌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二)
被害人陳○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向被害人恐嚇前揭內容之事實。
(三)
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音檔譯文各1份、錄音檔光碟2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葉子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林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