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朱金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6月1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230192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金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2年6月6日1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寧夏路口。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自白。
(二)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