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46號

移送機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朱金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6月1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230192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金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6月6日1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寧夏路口。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自白。

(二)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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