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7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庭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庭歡犯竊盜罪,共陸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件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不思循正途謀取所需而竊取他人管領之財物,任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行為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患有重鬱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雖未扣案,然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呂苗澂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289號
被 告 詹庭歡 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庭歡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 黃湘秦 所開設之全聯福利中心商店(地址: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3,353元),得手後藏放於自備之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黃湘秦發現商品遭竊後,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黃湘秦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庭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湘秦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錄影畫面截圖12張、遭竊商品標籤4張、收銀機銷售查詢列印資料6張、客人購買明細表2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因上開竊盜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3,353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名稱
商品數量
商品金額
1
111年12月23日17時44分許
國慶SUNTORY-196度C強冽雙重檸檬350ml
6罐
372元
2
111年12月29日15時36分許
萬上金箔梅酒500ml
1瓶
650元
3
112年1月20日19時28分許
品冠月桂冠熟梅酒原酒450ml
1瓶
409元
4
112年1月23日10時25分許
CHOYA自然地想蜂蜜梅酒375ml
1瓶
299元
月桂冠完熟梅酒原酒450ml
1瓶
409元
5
112年1月23日20時18分許
青蔥
1把
45元
豬五花肉條
2盒
238元
金鯧
1盒
399元
6
112年2月6日11時19分許
聯合利華白蘭洗衣精含熊寶貝精1.6KG
1罐
105元
生活良好CIAO啾嚕肉泥-雞14g
1盒
49元
億大Method美則海藍礦物300ml
1瓶
179元
花仙子Farcent香水白泥1000g
1罐
199元
金額共計
3,3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