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1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倚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倚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