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6號聲請人 呂森榮 相對人 陳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琪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00鄰○○街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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