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47號
原告 吳宜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德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蓓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47號
原告 吳宜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德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