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47號

原告 吳宜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德凱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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