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781號

原告 鍾享辰

被告聯合澳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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