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光偉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光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被告羅光偉與羅少雲為父女,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羅光偉因不滿戊○○未完成其交辦之工作,竟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8日下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縣○○道0段000巷00號3樓(下稱本案房屋),知悉戊○○欲外出與朋友會面時,以身體擋住客廳落地門,阻止戊○○外出,並將其借給戊○○使用之手機收回,使戊○○無法使用手機對外聯繫或求援。嗣因戊○○朋友丁○○久候未見戊○○赴約,依戊○○先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之訊息所指示,報警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下稱海山派出所)員警 陳彥廷 、 吳立祥 於同日下午6時許,抵達上址,羅光偉要求戊○○先至房間,並開門向員警答稱:已多日未見戊○○,其亦在尋找女兒云云,隨即關門拒絕員警入內查看,經警當場撥打戊○○聯絡電話,羅光偉將手機暫時交給戊○○,要求戊○○向員警謊稱其正在搭乘客運返回臺中路上,戊○○迫於情勢,不得不從;又羅光偉於109年4月19日下午2時18分許,要求戊○○依其指示撰寫含有手機通話功能壞掉、只能以電腦傳送電子郵件、現暫住桃園朋友家、請羅光偉幫忙傳送簡訊給戊○○母親等內容之電子郵件,再傳送至羅光偉之電子郵件信箱,以隱瞞其仍遭羅光偉剝奪行動自由之事實;而羅光偉為阻止戊○○離去,於剝奪戊○○行動自由期間,接續以附表所示之言詞恫嚇戊○○,使戊○○心生畏懼,不敢離去。羅光偉以上開方式剝奪戊○○之行動自由,嗣於109年4月19日下午4時36分許,戊○○乘羅光偉洗澡時,自行脫逃向警求救。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又前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合法調查,自均得為本案證據使用。
二、被告羅光偉雖爭執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證人丙○○於警詢時證述、證人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證據能力,惟因本院並未引用上揭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自無庸贅述其有無證據能力之理由,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不否認其與被害人戊○○為父女關係,被害人於109年4月18日下午某時許至同年月19日下午4時36分許,均在本案房屋內,其有將借給被害人之手機收回,警察於109年4月18日下午6時許至本案房屋尋找被害人,其拒絕警察進入本案房屋,也於上開期間內向被害人說如附表所示之言詞內容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辯稱:我認為我有錯,我不應該向被害人說如附表所示的那些話,但被害人從頭到尾都可以自由離開,我認為當時是一個誤會,所以被害人不用出來跟警察解釋云云。經查:
㈠如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有證人即被害人戊○○、證人即被
害人母親丙○○、證人丁○○、證人即員警陳彥廷於審理時之證述附卷可參(見訴字卷第172至200頁、第206至222頁、第201至205頁、第223至228頁),並有109年4月18日海山派出所接收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通報顯示照片1張、被害人與友人 黃文君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被害人與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被害人傳送之電子郵件翻拍照片1張、新北地檢署勘驗筆錄1份、職務報告1份、被害人與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9張、本院勘驗筆錄1份等卷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2至14頁,偵緝字卷第35頁、第69至83頁、第89頁、第103至139頁,訴字卷第58至60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證人即被害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於109年4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期間,在被告的租屋處沒辦法離開,我本來有跟丁○○約時間要見面,可是我沒有出現,所以丁○○比較擔心就報警;報警之後警察有過來,被告有請我先進房間不要說我在租屋處,警察有打電話給我,被告在旁邊請我跟警察說我在回台中的路上,後來警察就走了;被告是以口頭告知、比較激動的言語跟用身體擋住門口導致我無法離開,我傳LINE跟錄音都是使用電腦的,被告對我說如附表所示之言語會讓我感到害怕,最後是隔天下午被告洗澡的時候,我就自行離開租屋處等語(見訴字卷第172至178頁);復參以被告在本案房屋時與被害人之對話錄音,被告除了向被害人說「我只是會把你搞死而已,可是又不會死,讓你想死又死不了,你懂嗎?」、「我不會報你失蹤人口,我只是在威脅你」、「那你要不要像修理海豚這樣修理你?那是一個警告」、「我真的要殺你,我不會讓你這麼痛快的,我會慢慢折磨你」、「我會叫黑道天天在你家站崗,我付錢給他去騷擾你,去騷擾你的老闆,去騷擾你媽」等如附表所示之恫嚇言語外,也向被害人說「(被害人問:所以我現在不能走?)當然不能走!」、「你把你的債,欠我的工作還清了,就讓你走」、「(被害人問:我昨天想要離開,你不讓我離開。)你如果不對我這樣做,我為什麼會不讓你走?」等語,此有被告與被害人之對話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見偵緝字卷第69至83頁),已足佐證證人戊○○前揭證述被告以「激動的言語」使其不能離開本案房屋之事實。又被告於本院審理詰問證人戊○○「我不是24小時把守在房間就對了」、「我有無24小時在妳房間留守或看守?」、「我是24小時都在落地門嗎?」等語(見訴字卷第193至194頁),其反覆強調「24小時」之用意,反而間接證實被告有以身體擋住落地門不讓被告離開,只是沒有24小時一直擋著而已。再者,被告明知被害人在本案房屋內,卻於員警到場尋找被害人時,向員警說佯稱被害人不在屋內,又於員警以電話聯絡被害人時,強迫被害人向員警謊稱其已在返回臺中路上,並要求被害人撰寫暫住朋友家等不實內容之電子郵件,被告上開作為,無非是想隱瞞被害人已在其剝奪行動自由的狀態下。依上開事證,被告有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至為明確,其辯稱被害人可以自由離開,只是誤會云云,為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行拘禁及以其他非法方
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不法手段在內(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404號判例、89年台上字第78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以身體擋住本案房屋落地門口,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詞恫嚇被害人,不讓被害人自由離開,被告藉上開不法手段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依前揭說明,僅成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為已足。㈡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與被害人為父女關係,有被害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訴字卷第65頁),是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又被告上開所為,雖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揭條文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予以論罪科刑。
㈣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中簡字第
2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335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7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據,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前案所犯係傷害罪,與本案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罪質及侵害法益均不同,難認被告有一再違犯相同犯罪之主觀惡性,本院認被告此次所犯之罪,並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㈤爰審酌被告僅因被害人未完成其交辦之工作,即率爾以上開
手段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實有不該,且其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被害人念及父女之情,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見訴字卷第236頁),本院審酌上情,兼衡被告之素行、行為手段、剝奪被害人自由之時間,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有外國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有收入,經濟狀況拮据(見訴字卷第2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偵查起訴、檢察官張啟聰、朱曉群、陳姵伊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園舒
法官陳宏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言詞內容備註1怎樣?看你受的了幾天。我不會傷害你,我只是會把你搞死而已,可是又不會死,讓你想死又死不了,你懂嗎?這才是真正的威脅,你懂嗎?你可以想像,你什麼都做不了,你可以想像嗎?你去哪裡上班,我去那裡騷擾你那個地方,去騷擾你老闆,讓全臺灣的人都不敢hire你,你說我做不到嗎?我高興的時候我就親自去騷擾,才能消我心頭之恨,因為你讓別人來騷擾我,我就十倍奉還,讓你知道什麼叫自私的人,Iwillhityoubacksohard,andyouwillregreteverythingyoudidtome.錄音檔案名稱:voice_1883442警察不會來騷擾你,按照我的方式去做,然後我就去見他們。錄音檔案名稱:voice_188345我不會報你失蹤人口,我只是在威脅你,你如果不做我就這樣去做,你如果配合,我就去跟他說,你看,他安全,沒事了。好,那你要不要像修理「海豚」這樣修理你?那是一個警告,Doyouremember?It’sawarningtoyou.你如果像他這樣,我就像他這樣修理你,因為這種人只能這樣子修理他才聽得進去,你要變成這樣嗎?3我真的要殺你,我不會讓你這麼痛快的,我會慢慢折磨你,好嗎?錄音檔案名稱:voice_188347我會叫黑道天天在你家站崗,我付錢給他去騷擾你,去騷擾你的老闆,去騷擾你媽,可以嗎?去醫院,讓她死不瞑目,可以吧。讓你雙重打擊,你媽死了之後,讓你無依無靠,變成孤兒,遊蕩街頭。……。這不是我警告,這是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