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郁飛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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