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9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對人好孩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聲請人先備位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及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總計應繳納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備位聲請選派清算人,依同法第26條第1、2項,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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