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楊 李梅糖
居花蓮市○○路000巷0弄00號送達代收人 楊坤茂 0000000000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佩諭附表股票號碼張數股票股數86NX-00277193-312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