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小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小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小調字第32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7樓代理人丙○○
7樓相對人丁○○
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瑞芳鎮,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436條之9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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