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勞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竹勞小字第6號原告乙○○
弄18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