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九號
聲請人被告甲○○男三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羈押期間感悟良多,決心重新做人,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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