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二月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重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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