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吉峻│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57%│││280465││2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蔡吉峻│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8.68%│││117676││2月16日起│1月15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10.416%│││││1月16日起│0月15日止│││││├──────┼──────┼───────┤││││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8.68%│││││0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吉峻│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0465││1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
(一)相對人蔡吉峻
1.於民國103年04月03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款,自撥款日起前3期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3.62%計付,第4期至60期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加碼5.2%按月計付。
2.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3.又於民國103年09月16日申請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自撥款日起前3期採固定利率3.5%計付,第4期至60期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加碼7.38%按月計付。
4.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民國104年12月03日、104年12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398,141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如附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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