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徐宗全 即 徐瑜 穠即徐宗全上列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更生方案所定原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履行之第二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所定原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履行之第二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