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埔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威榤 送達代收人 張美珠 被告 巫泓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埔交簡字第1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