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泉源水族館即 蔡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