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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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郁岑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上之地上物拆除
,並將土地交還原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並無任
何占有之正當權源,竟擅自在上開土地上興建房屋,而妨害原告所有權之圓滿狀
態,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坐落上開土地上之系爭彰化縣花壇鄉福德
巷七之十號建物並非被告建築,而係訴外人 林榮輝 與地主合建,並已辦妥保存登
記。系爭建物係合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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