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811號債權人大峯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銘峯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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