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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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煦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煦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煦盈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5次)、7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011號(聲請書誤載為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010號,業經聲請人更正,本院卷第27頁)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煦盈前:①於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②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68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於10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6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於10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58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0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受刑人因上開②案件執畢出監後,再於110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其餘定應執行之刑,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可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前述規定,本院自有本案管轄權。
㈡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01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