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附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被告)駱駝潭育樂事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兼右負責人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關於丙○○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丙○○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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